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国公民吗?校长可以在其他地方兼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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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21 字体(大 中 小) |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所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必须是中国公民。同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因此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应当在其他地方兼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国公民吗?校长可以在其他地方兼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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